《重庆科技大学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已经学校202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管理,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章程》及《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五条 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六条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七条 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树立诚信意识,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不抄袭作业、不代写作业、不代替上课,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自觉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条 树立团队精神,增强协作能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弘扬集体主义思想,友爱同学,互帮共进。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火灾、地震、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提高在校园坡体、水体及高层建筑等区域活动的安全意识。提高对传销、诈骗、非法网贷的鉴别能力,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强化校外实习、实践、参赛等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校园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自强自立、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盲目攀比,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学生权利,认真履行学生义务,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自觉践行厚德、博学、砺志、笃行的校训精神,自觉维护阳光、自信、包容、进取的学校大学生形象,把远大抱负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第十五条 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珍惜和维护学校利益、声誉。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积极建言献策。
第三章 作息考勤规范
第十六条 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位编制的教育教学活动日历,是学校每年工作和学习的日程安排,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十七条 每日作息时刻是学生在学校合理分配学习生活时间的基本标准,学生应自觉遵守。
上课时间:8:30—12:10,14:00—17:40,18:00—21:40
就寝时间:工作日(不含工作日最后一天)和工作日前一天就寝时间:23:00-次日6:00;非工作日(不含非工作日最后一天)和非工作日前一天就寝时间:24:00-次日6:00
午休时间:12:40-13:40
第十八条 军训、校内实习实训及其他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作息时间,由课程所属单位或者实习实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应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不迟到、早退和旷课、缺席。学校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考勤情况作为成绩考核、操行评价、评优表彰和纪律处分的基本依据。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课(缺席)处理。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缺席)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20分钟按旷课(缺席)1学时计算,同一学时迟到且早退的,按旷课(缺席)1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健康、家庭等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健康原因请假,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第一课堂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参加课外活动。如确因参加全校重大集体活动需要请假(一般不超过半天),经活动主办单位确认方才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请假3天以内(含)由辅导员审批;参加全校重大集体活动(半天内)由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14天以内(含)由辅导员审核后报所在学院审批;请假14天以上由辅导员及所在各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研究生请假按《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导师销假。请假期满未销假,按旷课(缺席)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节假日学生外出备案制度,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应在离校前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联系方式、返校时间、安全措施等报告辅导员,并按时返校。
第四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服从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带食物进教室,课前起立问好,课间主动擦黑板,课后不留垃圾。
第二十七条 做好预习等课前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其他必备的学习用具,提前5~10分钟进入课堂。因故迟到应敲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后主动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课堂秩序,服从任课教师管理,关闭或将手机置于静音,关闭娱乐性质电子设备,不抢占座位,不随意走动,课堂上不打瞌睡,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第二十九条 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积极参与互动,做好课堂笔记。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需要提问或发言时,应当举手示意并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讨论,影响他人听讲或教师正常授课。
第三十条 上课期间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课堂的,应当征得教师同意,并在事后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爱护课堂教学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时及时报修,最后离开教室者应当主动检查和关闭水电设施。
第五章 学习场所规范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学为主、全面发展,珍惜课余时间,有效利用图书馆、实验室、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第三十三条 遵守学习场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习场所秩序,保持学习场所安静,自觉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不大声喧哗或做出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买卖租赁座位,不带食物进入学习场所,不在学习场所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利用学习场所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申请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及操作规范,未经允许严禁带离任何实验材料及药品。
第三十五条 进入学习场所着装应符合当代大学生形象,注重仪表,不穿拖鞋、背心等不得体服装服饰。
第三十六条 爱护学习场所设施设备,不随意移动桌椅、器具的位置,因学习等确需移动的应事后按要求归位,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七条 维护学习场所安全,熟悉应急安全引导标识,妥善保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个人物品,不携带任何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学习场所。
第六章 公共场所规范
第三十八条 遵守校园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言行文明,尊重他人,交往得体,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校园环境,不随地吐痰,不随意丢弃垃圾,不攀折花木果实,不踩踏草坪,不违规张贴。遵守校园控烟规定,不在室内吸烟、不流动吸烟、不在非吸烟区吸烟。树立环保意识,节约用水用电,做好垃圾分类,不使用非环保物品。
第四十条 遵守校园通行规则,步行走人行道,上下楼梯自觉靠右。骑车驾车保持低速,注意避让行人。按指定场地有序摆放车辆,不在道路上从事轮滑、滑板练习或比赛,走路、骑车不看手机。
第四十一条 食堂用餐应文明有序、自觉排队,保持餐桌整洁,自觉回收餐具,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
第四十二条 在报告厅、体育馆参加活动,应对号入座、服从管理、文明观赏,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不随意走动,退场不留垃圾。
第七章 校园活动规范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在校园及周边组织、从事、参与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刊物,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学生团体到校外开展活动,应报校团委批准,跨校举办活动应经有关学校学生团体管理部门共同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和制止。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等群体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集会、演讲、讲座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章 住宿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安排集中住宿,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寝室,不留宿异性和校外人员;
(二)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寝、就寝,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在公寓内高声喧哗、娱乐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三)保持寝室卫生、整洁、美观,每周星期三定期进行卫生扫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遵守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规定,做到防火“十禁止”: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禁止违规使用电热器具;禁止床上吸烟,乱丢火源火种;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在无人看管状态下使用电器;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做饭。遵守公寓其他安全相关规定,寝室成员全部外出时,应关闭水电,关窗锁门;
(五)保持公寓环境卫生,不乱倒、乱扔、乱涂、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动物;
(六)严禁在学生寝室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不得在学生寝室张贴广告、散发传单,禁止携带违规外卖餐饮食品进入公寓;
(七)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尊重他人隐私及个人习惯,共同维护寝室和谐。
第五十条 建立未归寝学生找寻机制。如学生在归寝时间30分钟后仍未归寝,寝室长应电话联系未归学生,敦促其立即归寝;如无法电话联系未归学生,寝室长应向辅导员电话报告,辅导员应组织班级干部等开展寻找;如学生在归寝时间1小时后仍未归寝且无法电话联系,辅导员应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问询学生去向;如学生在次日8:00仍未归寝且无法电话联系,辅导员应协调家长立即报警。
第五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走读产生的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申请走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住房在学校2公里范围内的;
(二)因特殊疾病不宜在学生寝室集中住宿的;
(三)学校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留校手续,实行集中住宿。
第九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网格,文明上网行为,不沉迷网格,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办理网络、手机等账户应实名登记,不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代理服务,不盗用、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地址。
第五十五条 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主动保护个人网上信息,防止网络诈骗,谨慎网络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提高网络信息鉴别能力,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盲目发帖、跟帖。
第五十七条 规范使用通讯群组,不利用QQ群、微信群等随意发布集会、游行、示威等言论,不参与、不传播非法网络游戏,不参与具有传销性质的网络非法活动,不参与网络借贷活动。
第五十八条 不创建、管理、登录、浏览非法网站,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得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爱护校园网络设施,不得私自更换、拆除网络设备、不私拉乱接网线,不得改变连接关系,不得更改其物理位置,不得更改系统配置。
第六十条 学生应做到以下行为规范,严禁“翻墙”(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网络监管,突破本国或本地区的网络访问限制,访问被封锁的境外网站或网络资源的行为)。
(一)不得点击、查看、浏览来源不明或非法链接;
(二)不下载、安装、注册境外APP;
(三)不得使用具备VPN代理服务功能的FOXAE、Google等网络加速引擎和搜索服务引擎;
(四)严禁下载使用游戏加速器,玩国际版网络游戏;
(五)严禁下载使用可疑软件、平台及资源;
(六)严禁注册、购买和使用“翻墙”插件、工具和软件;
(七)严禁使用任何“翻墙”工具浏览境外网站、转发传播信息、注册社交账号、加入聊天群组。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依法上网、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做到以下行为规范:
(一)恪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在贴吧、微信、微博等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坚持依法上网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规范上网、不浏览非法网站,不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及隐私,掌握网络防护技能,提高防范诈骗意识。
(三)讲诚信,守底线,不恶意谩骂、诋毁、诽谤他人,不信不传网上谣言,文明发言,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
(四)对散播谣言、侮辱他人的信息及时删除,不跟风、不炒作,自觉屏蔽不良网站,主动抵制和举报各种网络不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生遵守本规范的情况将纳入其德育素质的考核、鉴定,并作为评奖推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处承担。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