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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5-12-11阅读数:

      《重庆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27次党委常委会、2024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学生和在校内住宿的其他学生,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公寓由学生处和学院统一安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协助。

(一)学生入住公寓时,需持本人住宿费收据到本公寓管理服务台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

(二)住宿学生遵照安排对床位及配套设备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调换、转让、租借或作其他用途,寝室内公共资源由寝室成员共同使用。

(三)学生入住后应仔细验收室内设施的数量和完好程度,发现问题3个工作日内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登记,进行修缮或确认。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寝室。以下情形可适当调整:

(一)个别学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如因学校寝室变动需要,学生处可以对现有学生住宿进行必要调整,有关单位和学生应服从安排,按照要求完成调整任务

(三)学生因转专业、转学院或留级等原因,由学院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或经学校同意后走读,必须完清相关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一)毕业生离校前按规定时间到公寓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办理退宿手续。

(二)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公寓,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不离校的由保卫处强制其离校。

(三)学生休学前需到公寓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须按程序办理完入住手续方可入住。

(四)对拒交水电费、赔偿费、维修费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内原则上不留住学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留住,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方可留住。留宿期间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寝室,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住宿费标准按10个月计算,水电气按重庆市高校学生定额标准给予补贴,超量部分按价收费,假期留校学生无水电气补贴。

第三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出入公寓应主动携带和出示有效证件,严禁以攀爬围墙、护栏或窗户等非正常手段强行进入公寓。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返校归寝。工作日(不含工作日最后一天)和工作日前一天就寝时间:23:00次日6:00,未经批准23:00后归寝,视为晚归;非工作日(不含非工作日最后一天)和非工作日前一天就寝时间:24:00次日6:00,未经批准24:00后归寝,视为晚归。未经批准次日凌晨6:00后归寝,视为未归。晚归和未归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正确使用和爱护公寓设施,不得私自转让、调换、污损、拆卸、挪用家具,严禁独占使用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损坏,要加倍赔偿,责任不明时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赌博、打麻将、酗酒、打架斗殴及其他违纪活动,严禁在公寓内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严禁搞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不得在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得在公寓内喂养动物等。学生自行车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楼内。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被访住宿学生的陪同下经公寓管理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进出公寓,来访客人必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公寓。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公寓,学生因开会或其他公事等原因需进入异性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出入原因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区内的各种服务项目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违者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严防各类恶性案件发生,发现案情或险情,要及时报告,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 严禁顶撞、辱骂、殴打公寓管理人员,不得妨碍其开展工作。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入住学生应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接受卫生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自觉放入楼栋下的垃圾桶,严禁将寝室内垃圾扫入楼道,不得向楼道、楼梯、窗外乱丢果皮、饭盒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污损墙面、地面和门窗。

第二十条 寝室成员轮流值日,每周三下午为室内卫生大扫除时间。学生须自觉坚持每天起床后整理内务,衣物、被褥及时清洗,卧具折叠整齐,各类物品放置有序,不乱写、乱画、乱挂、乱钉,保持室内整洁和空气通风,阳台严禁乱堆乱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人员对学生寝室安全卫生状况定期检查和考核。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和相关学生自律组织配合,检查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校公寓安全卫生进行检查,记录各寝室的卫生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信息进行拍照取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学习和了解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熟记紧急联系电话和报警电话,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遭遇紧急情况时,要从学校开启的安全通道和应急通道迅速撤离,并立即向教师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爱护消防设施,严禁违章用电、用火。

(一)学生不得在寝室及公寓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损坏配电设施等,每人只允许在书桌上使用1个电插板。

(二)学生使用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三)禁止使用功率大于800W及烹饪蒸煮有关的所有电器,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燃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电热毯、干鞋器、烤火炉、烘干机等长时间持续发热电器,禁止使用电热水壶、电吹风等存在高风险隐患的电器,禁止使用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与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四)学生在寝室内可以使用学校统一配备的空调等电器及自备的电脑、饮水机、手机等学习生活用品,使用时应注意操作规程,安全用电。

(五)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六)严禁在寝室及公寓公共区域吸烟、使用蜡烛、燃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炊煮食物。宿舍内使用蚊香时不得放置在易燃物品上(如纸张、纸板等)。

(七)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内容不健康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八)爱护消防器材,严禁违法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

(九)发现水电故障、门窗损坏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携带贵重物品进出公寓,须主动向值班人员登记备案。寝室内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随意复制或转借他人,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更换。

第二十七条 学生若需使用其他非学校统一安装配置的电器时,应向学生处提出安置申请,学生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整体用电、消防安全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经同意后方能安装使用,若违规安装使用,将视其情况赔偿损失、追究责任。

第六章 个人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自行配置使用计算机,必须由寝室全体成员就自习、用电等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请接入计算机网络者,持《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申请登记表》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入网手续。学生不得私自转接网络。

第三十条 为了维护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严禁跨寝室间私自连接计算机局域网络。违者将没收其设备并根据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所有者应自觉维护寝室整洁、美观,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计算机,若为他人的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违法违纪使用计算机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需外出维修或带回家,必须到公寓管理服务台登记、开具外带证明,并自觉配合学校保卫部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时,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行为规范要求和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工作日:8:00-12:0014:00-17:0019:00-21:00),严禁使用计算机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凡违规使用计算机,学校师生、公寓管理人员等均有权进行劝说、制止,不听劝阻者,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的使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能造成学习成绩下降,如出现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旷课、迟到等现象,由所在学院取消其使用资格,同时通知其家长领回计算机,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时应注意用电安全,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断电等情况,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确因工作需要在学生公寓设立网络服务器的,必须到网络管理部门等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有权作出裁决和处理。

第七章 空调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寝室的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公寓内的空调、遥控器、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以寝室为单位在公寓管理服务台领取遥控器,毕业生离校前须退还遥控器,若遗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空调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开机前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需间隔3~5分钟。

(二)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应先关闭空调,禁止开窗使用空调。

(三)学生离开公寓10分钟以上,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情况下长时间运行空调

(四)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五)长时间不使用空调,应将电源插头拔出,卸下遥控器电池,保证设备安全。

(六)空调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不可私自拆卸。

(七)空调设备电源,不得私拉乱接用于其他电器或电源。

(八)空调室外机上不得搁置花盆、拖把等物件,不得在室内空调机上乱涂、乱画、乱刻等。

第四十三条 空调维护与维修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空调维护、清洗等作业,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

(二)学生如发现空调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寓服务台报修,也可直接拨打24小时空调报修电话:65027777,空调维修监督电话:65021111

(三)空调使用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若出现人为损坏情况,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并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寝室全体同学在空调使用上应互相体谅、互相协商,如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可申请调换寝室,由各学院进行内部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走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院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须经辅导员、学院、学生处三级审批,并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始走读。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走读:

(一)因病治疗需走读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家人陪护上学者。

(三)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离学校2公里以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者。

第四十七条 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一)走读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老生:每年6月份提出下一学年的走读申请,630日后不再受理;新生:每年10月前两周办理走读申请手续。

(三)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第四十八条 走读手续办理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细说明走读的理由、家庭详细住址、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证明),经辅导员初步审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发放《走读申请审批表》,如果经过审核,不具备办理走读的条件,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

(二)学生本人填写《走读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签字审核后(因身体原因申请走读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鉴定),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审定批准后,以学院为单位将本院走读学生形成汇总(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学生处公章

(五)学生处负责汇总全校走读学生名单后报送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六)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存档

(七)走读学生应在获得批准后在公寓管理部门办理走读离校手续

(八)走读学生若要求回校住宿,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住。

第四十九条 走读学生的管理教育

(一)各学院应建立走读生档案,各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走读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二)走读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得旷课,不参加学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走读生不在校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走读学生在校外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走读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走读资格,责令搬回学生公寓

1.在申请走读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3.未在公寓管理部门办理走读离校手续者。

(五)已办理走读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否则一经查实,取消下一学年的走读申请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关于学生擅自走读的处理办法

(一)擅自走读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的行为。

(二)凡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走读者,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反馈情况,阐明利害关系,记录在案,并取消其本学年参与各类先进和奖助贷勤评选资格。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还将视情节,根据《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公寓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学校学生公寓的所有人员。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出入学生公寓均应遵循一人一刷、先出后入顺序通过的原则刷脸。

第五十三 门禁系统在学生出入的高峰时段自动打开,公寓管理员必须在现场目检出入人员。

第五十四条 门禁系统24小时运行。学生若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公寓应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向辅导员完成请假手续方可外出。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在公寓住宿,应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新生报到、宿舍集体调整等特殊时段,或遇到火灾、地震等灾害事件,门禁系统实行开放式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校外人员因工作出入学生公寓的,应持相关部门或者学院签发的审批条,出示本人身份证,履行登记手续,由管理员刷卡通行。学生家长进入学生公寓,应由学生本人陪同或在门禁处迎接,并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教育及住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思想行为教育及住宿管理的统筹与督促,学院负责学生日常思想行为教育及住宿管理的落实与执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硬件设施的配备、维护与管理。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进行物业管理、公寓门禁系统管理,学生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学生违反相关公寓管理规定,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处会同研究生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承担

第六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9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