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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5-12-11阅读数:

      《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27次党委常委会、2024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在籍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的;

(二)违纪行为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纪学生,可以免除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差的;

(二)抢夺、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的;

(四)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的;

(六)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教育管理人员的;

(七)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限内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七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拘留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依据《重庆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依据《重庆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认定为作弊的,第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一次作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3人及以上)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使用通信工具利用网络查询考试相关内容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简历造假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各类信息报送工作中不报、瞒报、谎报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门岗及交通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行人、车辆(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 不按规定通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行人有强闯门岗,冒用、伪造、违规出借个人身份信息用于进出校,或利用门禁掩护不具备进校条件的人员进校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行人、车辆(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及校园车辆管理办法等的,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悔改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行人、车辆(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拘留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或扰乱校园秩序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校园控烟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不听劝阻或醉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攀爬围墙、护栏、窗户或强闯门岗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或建筑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并出入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高声喧哗或接听手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违规堆放物品不听劝阻的,或在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哄闹、敲打、摔砸物品或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私自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失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不按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或个人创办刊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学生团体和学生活动不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活动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妨碍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寝室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喂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未请假晚归累计达3次或晚归后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累计达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累计达9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未请假未归寝累计达2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未请假未归寝累计达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请假未归寝累计达6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络线不听劝阻的,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行为不当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不按规定通过门禁,或绕开门禁系统尾随其他人员出入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破坏门禁系统机具、消防、监控、网络等设备的;改变设置、修改他人信息、影响门禁系统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或转借证明、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威逼、恐吓、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盗窃、敲诈、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参与或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预谋策划、组织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邀约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悔改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及其他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多次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查阅、复制、制作、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不健康网络直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以下程序: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旷课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处或学院依据管理职能组织认定。违纪行为的认定部门负责调查和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形成违纪行为认定书,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学生处。

(二)违纪认定的告知。学生处收到学生违纪认定材料3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与违纪学生谈话,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谈话应做笔录,并由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名时应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谈话,并将谈话笔录和学生对违纪行为的书面认识材料交学生处。如学生对违纪认定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向违纪认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纪律处分的审查。学生处对学生违纪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处、研究生院会同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学生放弃听证的,不影响处理和决定。

(四)纪律处分的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校长授权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纪律处分委员会可采用学校办公系统会签方式进行;处分决定由纪律处分委员会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五)纪律处分的送达。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期限自违纪事实认定之日起计算,学生申诉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诉及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若学生剩余的在校学习年限不足处分期限,其处分影响期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期限过半后,若学生对所犯错误深刻认识、积极改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的;

(二)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优秀的;

(四)在其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解除的。

提前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学生处审查后,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并由学校出具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未解除处分前,学生权益受到以下影响:

(一)按照《重庆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有关标准,扣减操行考评分数;

(二)取消各类推优评奖资格;

(三)取消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四)取消除特别困难补助以外的其它资助资格;

(五)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自处分决定书下达的次月起取消资格并停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决定的影响。因学术诚信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影响学历学位的,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离校期限按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本校组织或者实施的考试(考查)、国家考试、重庆市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等级)。“减轻”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下减一级处分,最低为免除处分,“加重”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上加一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留置”是指送到学生所在寝室或班级,由两位同学或者两名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公告”是指在学校张贴栏或学校媒体上进行公布。“邮寄”是指通过有回执的方式邮寄到学生登记的地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925日印发)